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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小王工作一年后怀孕,用人单位给小王调整了岗位,并且降了薪。事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按照之前的薪资标准补发,并且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方却把小王告上法庭。

  小王刚入职的时候,凭借自身优势和能力,获得了前台主管的岗位,薪资5000元。一开始双方合作的很愉快,小王的工作能力也受到了他的认可。

  入职一年多以后,小王的生活也迈上新的台阶。不仅结了婚,还有自己的孩子。用人单位得知情况后,认为怀孕后的小王,形象方面会发生变化,前台的工作又对于外在形象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工作强度也大,这个岗位不再适合孕妇。

  所以,用人单位决定将小王调至其他岗位。对于调岗的事情,对方没有出具正式的调岗通知,只是口头告知了小王,把她从主管的位置撤了下来。

  一开始,小王对于调岗的事情,没有太在意,她自己也认为现在的自身情况,不能够胜任前台高强度的工作内容,所以对于这个情况,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

  但是,到了隔月发工资的时候,小王才发现,自己的工资被降到了3000元每月。小王询问情况,对方表示岗位变了,薪资自然也就变了。

  小王却认为,当时调岗的时候并没有告知自己薪资也会变化,而且,对于调岗的事情,对方也没有出具正式的书面通知,毫无理由的给自己降薪,不能接受。要求补偿不足的部分。

  用人单位却因为经营状况不好等理由拒绝补足。随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补偿工资不足部分,并且要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对方却不认可劳动仲裁的结果,将小王告上了法庭,用人单位报告不仅不会补足薪资,也认为小王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单位进行赔偿。

  1、很多员工在职场中,遇到因为结婚生子的问题,而变相的被降职降薪的事件。用人单位也会以不适合该岗位,或者正常的人事变动等看似合理的理由,实际上损害了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但是因为性别的因素,女性员工在职场中会面临结婚生子问题,所以女性员工的相应特别的权益,是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保护的。

  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小王的形象或者状况,不适合再继续担任之前的岗位,出于对她的照顾也好,关心也好,调岗去一个工作强度低一些,更加舒适的岗位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内容,对怀孕员工进行保护。

  在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对小王进行了降薪的处理,那么实际上就是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基于此项的违法行为,小王可以主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在告知小王进行调岗的时候,就没有书面的通知,只是口头的告知,更不用说降薪的事情,更是只字未提。但是小王期初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岗位和薪资是固定的,如果要调整,就是变更协议内容。这一行为是需要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的,对方也没有做到,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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