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开门改外开门法院:30天内恢复原状
本报综合古有六尺巷让墙,今有邻里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个案件,互为邻居的李某和曾某,因为曾某把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而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李某与曾某是某小区的新邻居,李某为02室户主,曾某为01室户主,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买卖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中显示该栋房屋三至三十四层01、02室的入户门均为内开。
2022年,曾某的房屋率先装修完成,曾某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并将入户门增宽,将房门向走廊外移十余厘米。
李某在入住新家后发现每次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过曾某门口,而曾某擅改的行为导致极易撞到自己家人,严重影响自家的日常出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李某于是多次与曾某协商,并反映到有关部门均未果。李某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曾某为个人便利改变其房屋交房时原有设计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经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后仍未整改。李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曾某门口,曾某将其入户门外开开启时极易撞到李某家人。并且,该入户门在开门的瞬间占用公共通道的绝大部分空间,不仅难以通行,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李某出入家门、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碍。故李某请求曾某按原设计规范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等行为,属于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特别是在日常相邻关系中,更应当保持和谐的互帮互助关系,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