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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指出: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

  这一认定,在1999年再一次得到确认。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仍将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明显曾解释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不能定在8月15日,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在中国的战场,8月15日以及8月15日以后还在打仗,实际上没有停,无论是正面战场还是敌后战场,都在打仗;第二,日本《终战诏书》是用诏书的形式,没有国际性的法律根据。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决议,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稍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强调,关于纪念日日期的确定,草案延续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关于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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