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jì)厦(shà)抗(kànɡ)是什么原因?
湖北武汉,王女士到银行取钱,把存折交给银行职员后,说要将账面上的12000元全部取出。不料,银行职员却因操作失误,把取款变成存款,王女士取出12000元后,账面上变成24000元。当晚,银行职员在盘点时发现此事,立即报警,要求王女士配合银行把钱退回来。
21岁的王女士在一家超市做售货员,工资收入很低,一年到头也就只能赚2万多,还要养家糊口,基本上没什么积蓄。
这天,王女士的大哥突然找到了她,说自己快要结婚了,想在武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将来也可以给爸妈养老。
面对大哥的请求,王女士无力反驳,只好点头同意。随后,她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钱,并要求银行职员把账面的12000元全部取出。
几分钟后,银行职员将12000元现金交给王女士。不料,银行职员却因操作失误,把取款打印成了存款,王女士的账面上变成了24000元,一进一出足足多了一倍。
王女士拿到钱后就回了家,银行职员当晚盘点时,发现账目有误,足足差了24000元,仔细回忆一天的工作,发现问题出在这笔12000元的取现上。
经查询操作记录,银行职员确定,自己错把取款操作成存款,顿时惊慌失措,银行领导得知后立刻报警求助。
王女士到银行取钱,期间没有伪造和欺诈行为,是银行职员单方面操作不当,导致王女士获利24000元。
首先,我们要明白银行的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这个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此条款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构成不当得利,需符合四个条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遭受损失;(3)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王女士获得24000元,银行遭受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起因是柜员的操作失误,不属于合法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王女士不返还,行为将涉嫌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超过2万元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王女士能够第一时间将这笔钱返还,才能撇清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985条还有明确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银行具有不当得利的行为,多收了王女士的钱而没有存入其账面上,也一样有返还的义务。
办案民警接警后,很快联系王女士,并连续给她拨打9个电话,可王女士以为对方是骗子,对所有来电置之不理。
王女士表示,自己从银行回家后就没有打开存折查看,也不知道银行因为失误多给了自己24000元。
可从客观上讲,银行因为自身的失误,也给王女士增添了不少麻烦,尤其是在误工方面,所幸王女士没有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