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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日前召开环资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22年密云法院共审结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环境资源案件419件,审执多例具有法律开创意义的“首案”,起到了示范裁判和教育宣传作用。此外,房山法院也于日前发布了有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某公司因不当排污,导致村民李某的承包地被污染6处约1000平方米,相应地块上的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李某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农作物玉米的损失、松树苗木损失、土地检测费共计1万元,并承担土壤修复责任,若不能修复,要求其支付土壤修复费用13万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因排污不当导致原告承包地内部分土壤受到污染,进而造成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及损害修复责任。对原告与某公司达成的树木及农作物等损失数额1万元予以确认,并判令某公司在次年春耕前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恢复至未受损土地水平,若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原告自行修复及检测费用凭票由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密云法院主动联系某公司督促其及时启动土壤修复工作,指导某公司聘请专门从事生态修复的某生态技术公司采用“换土法”实施土壤修复工作,换土面积达1000平方米,修复费用近10万元。

  此案为北京法院首例土地污染责任人主动履行修复责任的环境侵权案件。该案创新履行方式,判决污染责任人主动履行土壤修复责任,通过主动纠正污染行为,不仅保障受损土地得到及时修复,而且切实提高了污染责任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该案注重修复实效,组织专门生态技术公司进行修复施工,充分考虑案涉土壤的污染特性,采取最适宜的土壤修复方法,且在验收阶段,引入更具权威性和客观性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全要素全链条保障修复效果。密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一直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责任承担原则,立足实际、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生态修复的新举措和新路径,努力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保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0年七八月间,被告人夏某、王某伙同他人在某处废矿洞内进行选金作业。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缝与矿洞土壤中。后经取样检测,该废水中含有危险废物氰化物,总氰化物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远高于北京市地方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0.2mg/L的限值,严重污染矿洞底部土壤及周边山体环境。检察机关就两名被告人行为提起公诉,要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非法进行选金作业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夏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依法没收二被告人作案工具等物品。

  该案系全国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后北京市首例因非法“洗洞”盗采金矿而引发的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依法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对非法“洗洞”盗采金矿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区域内不法分子非法选金洗矿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房山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吕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约84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吸污车,将北京某环保公司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某小区楼前污水井内十余次。污水经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后流入河道,污染环境。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6月以来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并污染了社会环境。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法应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合理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由北京某环保公司、杨某、吕某、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生命之源。目前水资源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生存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日前召开环资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22年密云法院共审结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环境资源案件419件,审执多例具有法律开创意义的“首案”,起到了示范裁判和教育宣传作用。此外,房山法院也于日前发布了有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某公司因不当排污,导致村民李某的承包地被污染6处约1000平方米,相应地块上的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李某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农作物玉米的损失、松树苗木损失、土地检测费共计1万元,并承担土壤修复责任,若不能修复,要求其支付土壤修复费用13万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因排污不当导致原告承包地内部分土壤受到污染,进而造成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及损害修复责任。对原告与某公司达成的树木及农作物等损失数额1万元予以确认,并判令某公司在次年春耕前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恢复至未受损土地水平,若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原告自行修复及检测费用凭票由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密云法院主动联系某公司督促其及时启动土壤修复工作,指导某公司聘请专门从事生态修复的某生态技术公司采用“换土法”实施土壤修复工作,换土面积达1000平方米,修复费用近10万元。

  此案为北京法院首例土地污染责任人主动履行修复责任的环境侵权案件。该案创新履行方式,判决污染责任人主动履行土壤修复责任,通过主动纠正污染行为,不仅保障受损土地得到及时修复,而且切实提高了污染责任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该案注重修复实效,组织专门生态技术公司进行修复施工,充分考虑案涉土壤的污染特性,采取最适宜的土壤修复方法,且在验收阶段,引入更具权威性和客观性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全要素全链条保障修复效果。密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一直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责任承担原则,立足实际、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生态修复的新举措和新路径,努力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保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0年七八月间,被告人夏某、王某伙同他人在某处废矿洞内进行选金作业。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缝与矿洞土壤中。后经取样检测,该废水中含有危险废物氰化物,总氰化物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远高于北京市地方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0.2mg/L的限值,严重污染矿洞底部土壤及周边山体环境。检察机关就两名被告人行为提起公诉,要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非法进行选金作业时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夏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依法没收二被告人作案工具等物品。

  该案系全国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后北京市首例因非法“洗洞”盗采金矿而引发的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依法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该案对非法“洗洞”盗采金矿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区域内不法分子非法选金洗矿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房山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吕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约84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吸污车,将北京某环保公司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某小区楼前污水井内十余次。污水经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后流入河道,污染环境。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6月以来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并污染了社会环境。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法应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合理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由北京某环保公司、杨某、吕某、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生命之源。目前水资源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生存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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