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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澎湃新闻报道 云南大理洱源县法院通报“法警驾警车肇事逃逸”后,部分涉案疑虑引发网友继续讨论。目前,洱源县纪委监委已提前介入,正在调查办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8月31日下午,洱源县法院司法警察李某樑等三人前往洱源县拘留所执行公务。15时30分许,李某樑驾驶警车行驶至弥茨线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侧面刮擦。事发后警车未减速驶离现场,结果被交警判定为“肇事驶离”。

  对此,9月8日,洱源县法院公开通报称,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樑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李某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李某樑真诚向李某某赔礼道歉,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调解,9月6日下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已对李某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然而,上述通报的发布,并未消除公众的疑虑。“当天驾驶司机是否为李某樑”、“另外两名同行人员的身份”、“三人就餐时是否饮酒或接受他人宴请”等问题,成为网友讨论的话题。

  据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对于洱源县法院相关驾驶人员的行为性质,2022年11月修改通过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五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法院的车子是在会车过程中同货车发生了碰撞,从生活常识来看,警车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事后交警的通报认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肇事逃逸”,但也确认了肇事警车在没有停车、没有报警的情况下驶离现场,根据法律规定来看,这是属于性质很恶劣的肇事逃逸。

  胡磊表示,洱源县法院在事发后是否第一时间将车祸情况依法汇报给公安交管部门,同样也应调查清楚。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67条,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知情的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交管部门对李某樑作出的处罚,胡磊分析认为该处罚过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明确了有肇事逃逸行为的,应当由交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该规定细化为了对肇事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15日以下拘留。胡磊称,从现在通报的处罚结果来看,李某某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但不仅罚款只给了最低档,行政拘留一天也没给,处罚确实较轻,货车司机可以依法向交管部门提出复核复议请求。

  9月11日,澎湃新闻从洱源县相关部门获悉,洱源县纪委监委9月7日就此事召开过分析研判会,已提前介入,目前承办部门还在调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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