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从男子裆裤拔毛女子6小时被强上7次事后颤着腿去警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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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哭着求他,可是他却像个禽兽一样要把我撕碎,在这短短六个小时的时间,我仿佛已经经历了一辈子,请你们一定要抓到他,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城市的街角,一名花季般的女子却惨遭人侵犯,六个小时却经历了七次性侵犯,被发现时已经奄奄一息。
还好,女子还有呼吸,陈阿姨松了一口气,马上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守在原地等待救护车到来。
救护车马上就来了,医护人员看到这个女子的惨状也是呆滞了几秒钟,还好专业的医疗精神让她们反应过来了。
毕竟凌晨五点晕倒在这个偏僻的角落,而且全身都是一丝不挂的,身上还有这么多淤青的伤口,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肯定是被人侵害了。
过了一段时间,女子的心情逐渐平复了,开始尝试向警方描述自己的经历,听完女子的经历,警方可以说是也是十分气愤。
于是,王某某就下载了当时比较火的交友软件,然后开始和各种网友聊天,网上很多人没聊天就要求打视频电话或者线下见面。
李某某在网络上是一个很幽默风趣的性格,而且人也很贴心温柔,王某某心情不好的时候,李某某会温柔地问王某某怎么了,而且会来给王某某讲各种笑话,逗王某某开心。
最重要的是李某某不像其他男的那样,马上就约自己出来见面或者要求视频,李某某从来不对自己提出任何要求。
于是,王某某慢慢地就对李某某产生了好感,渐渐地她很想知道李某某在现实里是一个怎么样的男子,两个人能不能发展为情侣关系。
王某某其实从来没有去过酒吧,虽然心里也觉得酒吧不太好,但是也不太意思拒绝李某某,并想着只要自己不喝酒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出门后,李某某问了王某某家里的住址,表示自己知道有一条近路可以回家,于是带着王某某走了所谓的近路。
而王某某也是没有任何防备心,就跟着李某某往前走,但是渐渐地,两边的路灯越来越少,而且是一个无人的街角。
这里没有什么车辆甚至行人都没有,这个时候,李某某突然将王某某扑倒,总算是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
紧接着李某某就把自己的衣服脱光了,简直就是禽兽上身,而王某某为了自救,就像抓住救命稻草一般地挣扎。
而在暴力的攻击下,王某某根本就没有反抗的余地了,而李某某就在王某某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情况下,对王某某进行了反复的侵犯行为,王某某的眼泪早就流干了。
而王某某在反复的摧残和伤害下已经晕了过去,李某某在自己结束了侵犯后,将王某某扔在了原地就走了。
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了附近的监控,幸亏老天有眼,在事发现场的附近就有一个监控,对着李某某和王某某,所以将李某某的所有恶行都拍下来了。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摄入酒精并不能成为李某某减轻罪刑的理由,因为摄入酒精后精神仍然正常,而且即使精神不清醒,摄入酒精的行为是自己的自行选择,所以没有理由减轻。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92,234,289条),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如果要对李某某殴打王某某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单独论处,那么必须满足前提条件,就是李某某是有故意伤害王某某的犯罪故意的。
但是李某某在本案中,其殴打王某某是为了满足其强奸的目的,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因为强奸行为中本身就是包含了暴力因素的。
但是因为李某某殴打王某某的行为对王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相爱是两个人的自主选择,同时性行为也应该是两个人的自主选择,任何人不能在违背对方的意愿条件下,而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无限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