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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财政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的通知》(苏财预〔2024〕5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三、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和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2024年11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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