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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阳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1号专题会议纪要 关于妥善解决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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