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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共享单车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患和危险。那么,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发生事故由谁来担责?

  近日,古冶法院林西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X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L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L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X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L某将X某及其父母一同诉至古冶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林西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被告撞人后心理压力大,无法专心学习,于是主办法官李冰为被告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并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即作出民事判决书。法官作出判决后,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双方立场,耐心进行判后释疑,不断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他们认真辨析、疏导。最终,被告及其父母在庭审现场真诚地向原告道歉,并现场按约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原告亦表示谅解,二人握手言和,本案得到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近年来,由于电动车使用的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违规骑电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作为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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