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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共享电动车发展迅速,各种“小绿”“小蓝”随处可见,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受到群众的青睐。那么,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来看看西峡县人民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2022年6月,王某骑共享电动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7月,李某将王某、王某监护人、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507.8元。

  本案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统一为旗下共享电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

  被告科技公司虽是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王某使用,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监护人应对原告合理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承担70%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3500元。王某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49557.4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若是由于共享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伤者可以向共享车辆平台主张赔偿。如共享车辆平台购买了相关保险,应先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共享车辆平台进行赔偿。

  若不是因共享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造成损害,那么就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由侵权方按责任划分比例进行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电动车时,切记勿违规操作,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如果骑共享电动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对现场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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