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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短视频、自媒体等各种新兴传播载体迅猛发展,视听作品侵权认定成为作品权利人、二次创作者以及广大自媒体从业者等关注的焦点。

  “图解电影”侵权案则成为该领域颇受关注的案件,此案的裁判将传递对影视衍生品再创作和利用行为的司法态度,将对影视行业和文化传播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规则树立和行为指引的作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混剪视频”“图解电影”等新型影视衍生品利用行为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对视听作品的片段或元素进行二次利用。对于上述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涉案利用行为是否属于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落入原作品着作权的控制范围。流动画面的视听作品与静止图片的表达效果虽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效果,但判断是否侵权,仍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对于视听作品片段或元素的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人往往抗辩行为由于改变了视听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并非对原视听作品的利用行为。对此,本案裁判明确认定侵权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使用完整作品的行为,只要再度利用行为使用了原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落入视

  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会主张合理使用抗辩。在立法层面,着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合法利益”等规定写入着作权法。但从法律规定到具体纠纷事实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诠释空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需要进一步厘清。

  本案审理过程中,走访调查了影视行业,把握长、短视频产业发展动向,了解视听作品权利人的营利模式和经营痛点,以及二次创作市场的利用需求。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认定,涵盖了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利用行为,并非富有悬念的宣传推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所需求的宣传效果,并据此认定此种使用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对裁判方法的运用,对着作权法的规定进行阐释,参考比较法的相关规定,并考量相关市场调查情况和产业政策动向,下面分为三个维度对合理使用制度涉及的主要司法观点和具体标准总结: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新《着作权法》在原《着作权法》第22条所列举的使用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也有在个别案件中,使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使用行为进行衡量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虽更倾向于认定商业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但认为以公益或营利性为目的的区分并非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衡量因素。

  第二,关于使用手段。引用比例是最常用的衡量方式,包括引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和占二度创作作品的比例。

  同时需要指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单纯取决于引用比例,决定性因素为引用作品是否出于介绍、评论之必要。引用部分与二次创作作品的融合度、二次创作作品的转换性程度也往往被作为必要性的衡量因素。

  关于使用效果。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以及“三步检验法”的规则,一般通过是否影响作品利用和是否损害权利人利益两方面考量社会效果。

  一方面,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通常取决于是否产生了替代效果,另一方面,对于是否损害着作权人合法利益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差异,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起到宣传效果、是否指明作品来源、是否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相竞争以及是否造成原作品的负面评价等等。

  总而言之,着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着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如何在保护权利的同时,平衡再次创作者、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司法需要在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有利于推进影视产业创新激励和健康发展。

  孙珑律师,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毕业于四川大学,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风险管理和专职律师工作,担任多家制造、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建设与贯标等工作,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专利查新、专利挖掘及专利规划布局,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办理经验。

  罗秀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10年来专注企业法律服务,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及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参与处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在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及着作权侵权纠纷等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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